靠金融吃金融,一大行原副行長被公訴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3月15日訊息,中國農業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樓文龍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來源 | 長安街知事(IDcapital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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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高人民檢察院3月15日訊息,中國農業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樓文龍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近日,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樓文龍利用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二部副主任、主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中國農業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樓文龍 資料圖
公開資料顯示,樓文龍出生於1958年1月,浙江諸暨人,曾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工作,2012年任中國農業銀行副行長,2017年4月卸任。
2024年5月,樓文龍被查,11月被開除黨籍。
經查,樓文龍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職務晉升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
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和消費卡,借用管理服務物件車輛,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將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交由他人支付,離職後違規任職;
不認真履行監管職責;
家風不正,對家屬失管失教;
毫無紀法底線,“靠金融吃金融”,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監管審批、投資入股、融資授信、專案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延伸閱讀——
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規定: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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