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DAO監管框架演進與最新判例啟示

法律熱點分析
胡銘深
楊楊朱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符曼姿
楊楊朱律師事務所
律師
中心化自治組織(DAOs)是數字時代的一種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新型組織結構,它透過智慧合約執行。隨著虛擬資產越來越普遍,DAOs也成了數字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許多去中心化金融(DeFi)安排是以DAOs的形式呈現的。
主要特點
去中心化治理。

與集中式管理的傳統公司不同,DAOs讓代幣持有者能夠集體決定組織的方向和運作。通常一個代幣代表一個人的投票權,會以多數決原則或預設票數門檻原則來批准提案。
缺乏法人資格。DAOs缺乏法人資格。與傳統公司不同,DAOs不被認定為法人實體,因此,一些DAOs會專門設立法人實體為代幣持有者持有資產。
跨境性質。DAOs在全球執行,不受地理邊界限制。
監管框架
香港目前尚無針對DAOs的具體立法。香港金融管理局在將現有法律框架適用於DAOs時採取了較為保守的做法,因為其認為該框架可能存在法律灰色地帶。但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對DAOs採取了“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監管策略。DeFi的活動即便在去中心化平臺上執行,也不會免於監督。證監會已列出了多項可能受其監管的DeFi活動:
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如果去中心化平臺能讓客戶交易虛擬資產,且這些虛擬資產可算作《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條例第571章)下的證券或期貨,那麼這個平臺及其運營商就可能被要求獲得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牌照。因此,這類平臺必須遵守與傳統提供同樣服務的金融平臺一樣的牌照要求。
集體投資計劃(CISs)。《證券及期貨條例》還規範面向香港公眾發售的CISs。DeFi流動性池協議通常涉及集合投資者資金以產生回報,可能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對CISs的定義。如屬此類,這些協議必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獲得授權。
近期標誌性案件
香港有關DAO法律的一個突破性進展是近期原訟法庭對Mantra DAO Inc. and Another v John Patrick Mullin and Others [2024] HKCFI 2099一案的審理。此案確立了多個關鍵先例:
認可加密貨幣交易。雖然關於DAOs的所有權、管理和控制的實質性審理仍未有判決,但原訟法庭認可“加密貨幣交易是一種新穎且具有創造性的商業活動”。
對代幣持有者負責的義務。在Mantra DAO一案中,該DAO的治理機制特點如下:(1)最終的決策權屬於代幣持有者;(2)成立法人實體為代幣持有者持有資產;以及(3)這些法人實體由其理事會成員,即理事,管理。理事有權代表該DAO專案和代幣持有者行事。原訟法庭認為,理事有責任妥善記錄加密貨幣交易業務的運作情況,並有責任向代幣持有者報告該DAO專案的資金狀況。
代幣持有者有權查閱賬本和記錄。原訟法庭授予臨時救濟,要求理事向代幣持有者披露與該DAO專案運作相關的賬本和記錄。原訟法庭認可去中心化治理結構中代幣持有者查閱賬本和記錄的權利。
目前的挑戰和法律風險
去中心化治理。去中心化治理模式使確定責任方變得複雜。當DeFi產品出現問題時,目前尚未明確責任應由智慧合約開發者、擁有治理權的代幣持有者還是DAO成員承擔。DAO的匿名性也增加了追責的難度。
缺乏法人資格。DAOs缺乏法人身份使合同執行、責任分配和財產所有權複雜化。證監會指出,有些DeFi協議可能“只是名義上去中心化”,其背後仍由部分開發者掌握著實質控制權。在這些情況下,證監會會根據實際運營情況而非去中心化的標籤來進行評估。Mantra DAO案就是一個例子,雖然涉案組織聲稱採用去中心化的治理模式,但理事仍負有妥善儲存DAO專案賬簿的責任。
跨境運營。跨境運營帶來了更多複雜性。DAOs的無國界性質使得監管合規和爭議解決面臨管轄權的挑戰。
未來趨勢與發展
儘管挑戰重重,但最近的發展表明監管框架正逐步明朗化。正如在Mantra DAO案例中所見,香港法院願意調整現有法律原則以適應創新結構。隨著虛擬資產生態系統逐漸成熟,預計更明確的監管指引和判例將會出現,從而為香港DAO運作的監管體系帶來更大清晰度。如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在2024年6月28日釋出的關於“選定行業數碼化發展和轉型的法律框架”的資料摘要中所述,持份者的早期討論對於監管及推動香港特定行業採納新技術至關重要。
作者 | 楊楊朱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胡銘深、律師符曼姿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1月刊,原標題為“香港DAO法律框架與近期發展”。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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