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沒有引用的NIW批准案例

本文由新未名律師事務所張媛媛律師寫作,介紹 NIW 國家利益豁免批准案例。更多相關資訊請參見我們律所的其他文章包括《碩士沒有論文和引用,NIW 綠卡申請批准案例》,《申請 NIW 綠卡的十大理由》。
大家知道,辦理 NIW 國家利益豁免綠卡的申請人過去以科研人員為主,也包括商業類藝術類演藝類人才。近年來,因為各種原因包括一些公司主動或者被動停止為員工辦理 PERM 綠卡,公司裁員造成工作不穩定,排期期間換工作以後需要重新辦 PERM 才能繼續綠卡程序(但是新公司又不一定支援 PERM 申請或者要較長時間等待),越來越多的 IT 專業人士,金融專業人士,工程師,醫生,和在校學生希望嘗試 NIW 綠卡申請。
傳統上,很多 NIW 的申請人都會強調自己發表過多少篇文章,收穫了多少引用,以此來證明自己的工作在領域內的影響力。那麼,沒有文章,或者只有少量文章、幾乎沒有引用的人,是不是就不能申請 NIW 呢?本文用最近批准的一個案例,從理論到實際,來分析沒有引用的申請人辦理 NIW 的可能性和申請策略。
理論上來說,NIW 的基本要求是 advanced degree。這一條可以用本科以上學歷(比如碩士或博士)或者本科學歷加五年以上工作經驗來滿足。如果申請人的學歷不符合 advanced degree 的要求,還可以透過證明 「卓越能力(exceptional ability)」 來繞過學位要求。具體參見移民局網站關於學位的說明: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f-chapter-5
滿足了 advanced degree 或者 exceptional ability 之後,移民官就應用 Matter of Dhanasar 裡提到的 three prongs 來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 NIW 的標準:
Prong 1: The petitioner’s proposed endeavor has both substantial merit and national importance.(申請人提出的事業具有實質性價值和國家重要性)
Prong 2: The petitioner is well positioned to advance the proposed endeavor.(申請人有能力推進所提議的事業)
Prong 3: On balance, it would be beneficial to the United States to waive the requirements of a job offer and labor 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綜合考慮,豁免工作機會要求和勞工認證要求對美國有利)
我們可以看到,NIW 的審理標準裡,並沒有提到對文章或引用的硬性要求,甚至明確提到了移民局可以接受 comparable evidence。所以發表過文章,積累了引用,可以證明申請人適合從事計劃的工作,但這些條件不是必須的。
實際上來說,我們新未名律師事務所在為客戶準備材料和 Petition Letter 時,陳述申請人為什麼符合標準,並不是機械的堆砌證據,而是要把這些證據和移民局的要求聯絡起來。比如文章和引用多數時候用在 prong 2,來證明申請人已經在計劃工作的領域獲得了一些有影響力的成果,所以他們合適從事計劃的工作。那麼沒有文章或引用的申請人就要考慮提出什麼工作方向,以及有什麼證據可以說明自己合適從事這個方向的工作。這些證據可以是自身的,比如個人的研究專案獲得了國家經費;也可以是外界的,比如只有某個科研單位有條件開展相關工作,而申請人是該單位的重要成員。
具體到最近批准的這個案例,申請人是一個牙科修復醫生,臨床工作很繁忙,所以科研方面的成果不多,只有兩篇文章,沒有引用;但是她的工作曾被醫師學會報道過,她也曾以首席研究員的身份獲得過研究經費。所以我們在申請材料組織中的並沒有依賴於強調她的學術影響力,而是集中在(1)認真撰寫將來的工作計劃;(2)結合申請人計劃從事的工作,從教育背景、研究經歷、獲得經費和報道等角度,綜合闡述申請人為什麼合適從事該項工作,會給美國國家利益帶來什麼樣的好處。申請人於今年 5 月簽約,7 月提交申請,使用了加急服務,9 月獲得 NIW I-140 批准。
這個案例表明,有引用並不是辦理 NIW 的必要條件,但是這當然不等於每一個沒有引用的申請人都能夠獲得 NIW 批准。一些申請人沒有文章或引用,只是籠統闡述自己所在行業很重要,也沒有提供其它能證明個人資質的客觀證據,這樣的申請批准就比較困難。我們看到過類似的 RFE,移民官的質疑主要集中在 prong 1 的 national importance,有一些還涉及 prong 2 和 prong 3。常見問題是申請人一味強調自己的工作對僱主很重要,但是忽略了 NIW 對於國家利益的要求並不侷限於一個公司,而是在國家層面,覆蓋整個行業(USCIS 對於這種情況往往會承認申請人滿足了 prong 1 的 substantial merit 但是並不滿足 the benefit is national in scope。我們會在後續文章中結合 AAO 判例,對這一點再做進一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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