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黃希林 雪城大學
王照臨 西南政法大學
編輯 | 張夢瑤 西安交通大學
王槐語 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
汪晨涵 復旦大學
文 漁 中國傳媒大學
責編 | 扎恩哈爾 新疆農業大學

特朗普援引18世紀戰時法律以驅逐移民將會產生哪些影響?
引言
2025年3月,美國前總統特朗普在第二任期內簽署行政令,援引1798年頒佈的《外國敵人法》,對數百名被指與委內瑞拉黑幫“阿拉瓜列車”有關聯的無證移民啟動大規模驅逐行動。此舉無視聯邦法院的緊急禁令並且直接將移民遣送至薩爾瓦多的“超級監獄”,引發美國政界與法律界的激烈震盪。《外國敵人法》這部沉睡兩百餘年的戰時法律,歷史上僅在正式宣戰的背景下啟用三次,而特朗普政府以“非國家行為體入侵”為由擴大其適用範圍,被法律專家斥為“戰時權力的和平年代濫用”。圍繞總統權力的憲法邊界、移民正當程式權利及法律原旨解釋的爭議迅速蔓延至最高法院,最終以5:4的撕裂性裁決暫時為白宮“開綠燈”。這場法律戰不僅暴露了行政權與司法權的角力,更折射出美國社會在移民政策、國家安全與公民自由之間的深刻裂痕。
2025年3月13日,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行政令,透過援引美國建國初年透過的《外國敵人法》(Alien Enemies Act),對數百名被指與委內瑞拉跨國黑幫“阿拉瓜列車”(Tren de Aragua)有關聯的無證移民實施大規模驅逐,並利用政府飛機將其運輸到位於薩爾瓦多的“恐怖主義監禁中心”重型監獄。在遣返行動展開以前,一名聯邦法官發出口頭及書面緊急禁令,要求美國移民和海關執法局在司法部律師提供更多法律依據前停止相關驅逐活動,但特朗普政府選擇直接無視法律並仍舊啟動遣返航班,引發了美國政治和法律界的軒然大波。
《外國敵人法》最早頒佈於1798年,原為應對戰爭或入侵威脅,允許總統未經聽證程式拘留或驅逐“敵國公民”。歷史上,該法僅在1812年美英戰爭和兩次世界大戰期間被啟用三次,且均以國會正式宣戰為前提;即便如此,《外國敵人法》的運用也在當時引發了嚴重的爭議。
在美國和英國由於貿易和領土擴張等問題而爆發1812年戰爭後,時任總統詹姆斯·麥迪遜啟用《外國敵人法》,對居住在美國的英國公民進行監控並可能將其驅逐出境;由於年代久遠,這一法律對當時居住在美國的英國居民的影響已經難以尋得。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伍德羅·威爾遜總統在與同盟國開戰後,下令對德國和奧地利國民進行廣泛登記、旅行限制和財產扣押,導致6000多人被拘留,還有數千人受到經濟和社會影響。
該法最廣泛且最具爭議的適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當時富蘭克林·羅斯福總統利用《外國敵人法》對付日本、德國和義大利國民針對美國境內的滲透活動。為了加強法案的影響力,羅斯福政府同時頒佈了第9066號行政命令,導致超過12萬日裔被迫搬遷和監禁,其中三分之二是美國公民,並且這些人與日本軍隊的行動毫無關聯。雖然《外國敵人法》並未直接授權美國政府拘留公民,但該法仍是針對非公民的有力工具,而其影響一直持續到二戰之後;1945年,哈里·杜魯門總統延續了羅斯福的命令,再次援引該法宣佈德國和日本等軸心國國民仍然為“敵國僑民”,而最高法院在Ludecke訴Watkins案(1948年)中維持了該法的有效性,確認了總統即使在敵對行動正式停止後仍擁有廣泛的戰時權力。
特朗普此次行動並無國會對敵國的正式宣戰背景,亦無證據表明美國與委內瑞拉目前處於戰爭狀態;為了合法化自己的舉動,特朗普在行政令中宣稱,“阿拉瓜列車”等跨國犯罪集團正在“入侵美國”,構成國家安全威脅。對此,法律專家指出,將非國家行為體(如黑幫)定義為“入侵者”是對法律的曲解。民權組織“公平與正義檢察”(Fair and Just Prosecution)聯合執行主任艾米·費蒂格(Amy Fettig)抨擊:“這是在和平時期濫用戰時權力,暴露了政府大規模驅逐議程的威權本質。”
1988年,羅納德·里根總統簽署了《公民自由法案》(Civil Liberties Act),正式為拘留日本人的事件道歉,並向倖存者支付了賠償。該法案承認,當時拘留的依據並非國家安全,而是“種族偏見、戰爭狂熱和政治領導層的失職”。儘管有了這樣的解釋,《外國人敵人法》從未被廢除。在2023-24年的國會任期中,民主黨眾議員伊爾汗·奧馬爾(Ilhan Omar)和參議員廣野慶子(Mazie Hirono)推出了《鄰國非敵國法》(Neighbors Not Enemies Act),旨在徹底廢除美國法典中允許總統“”逮捕敵國公民並將其驅逐出美國“的單方面權力,但由於種種原因並未進入投票環節。如今,隨著特朗普不顧法官要求強行遣返移民的舉動開始發酵,國會民主黨人已經要求舉行聽證會,並推動重新廢除該法的程序。
法庭之上
本案在訴訟程式上的起點始於3月15日,作為特朗普政府驅逐計劃中,五名移民拘留所的委內瑞拉移民的代理人,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和民主前進基金會(Democracy Forward)於該日清晨在哥倫比亞地區法院向特朗普政府提起訴訟。在經歷了緊急的聽證會後,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首席法官博斯伯格(James E. Boasberg)釋出兩項臨時禁令,分別針對政府援引《外國敵人法》驅逐這五名委內瑞拉移民的行為以及驅逐更大移民群體的行為。[1]同日,特朗普政府司法部向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就這兩項禁令提起上訴。3月26日,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以2:1的結果維持了下級法院所作出的禁令。

(圖片源自網路)
3月28日,特朗普政府領導下的司法部正式尋求最高法院介入,以解除下級法院對於政府援引《外國敵人法》驅逐委內瑞拉移民的臨時禁令。這一案件被命名為Trump v. J.G.G.(編號:24A931)列入最高法院的案件列表。
4月7日,最高法院以5:4的結果,依據人身保護令的管轄權限制,裁定撤銷下級法院的臨時禁令。[2]
4月19日,隨著新一輪訴訟的開啟,最高法院在以7:2的結果釋出命令,要求聯邦政府在法院給出進一步命令前,暫緩援引《外國敵人法》驅逐拘留在德州的委內瑞拉移民。托馬斯和阿利托兩位大法官持異議意見,批評這一命令過於倉促而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在向最高法院提出的緊急救濟申請中,代理首席政府律師薩拉·哈里斯(Sarah Harris)寫道:“這個案件提出了一個根本問題,即應由誰來決定如何在這個國家進行敏感的國家安全相關行動——究竟是由總統依據憲法第二條來決定,還是由司法分支透過臨時禁令來決定。憲法給出了一個明確的答案:總統。共和國不能承受不同的選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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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特朗普政府面臨的又一場法律之戰,展露出第二任期的特朗普政府與司法分支之間急劇升級的緊張關係。本案中,特朗普政府的移民驅逐計劃此前在聯邦地方法院受挫;而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首席法官博斯伯格因對該驅逐計劃發出臨時禁令,被特朗普總統在其社交媒體上稱為“極左翼瘋子法官”、“麻煩製造者”,在共和黨黨內亦由這一爭議性的臨時禁令而引發對博斯伯格的彈劾之聲。這引來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的罕見發聲,在其宣告中,首席大法官指出“兩個多世紀以來,彈劾並不是對司法裁決分歧的適當回應”“正常的上訴審查程式就是為此目的而存在的”。如今,這起案件果然如他所言,經由上訴審查程式進入最高法院。
法理之中
儘管目前的訴訟焦點集中在對於臨時禁令的合法性問題上,但是這只不過是本案在進行實質審理之前的一道前菜。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已經提出了諸多值得關注的論點。
(一)►
總統權力
司法挑戰與臨時禁令
特朗普政府的司法部堅持了其在應對司法挑戰的一貫立場,將訴訟的核心策略聚焦在總統權力與司法審查的邊界上。代理政府首席律師在向最高法院提出的救濟申請中明確提出了這一主張:“只有本法院才能阻止司法分支透過臨時禁令(TRO)進一步顛覆三權分立原則——越快(行動)越好。地區法院的命令駁回了總統關於如何保護國家免受外國恐怖組織侵害以及可能對敏感的外交談判產生不利影響的判斷。更進一步說,在地區法院中,透過臨時禁令進行的統治已經變得如此普遍,以至於行政分支的基本職能處於危險之中。”[4]
在第二條的一個極短的段落裡,憲法將“行政權力賦予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制憲者在此處創造出了現代民主政治體制中可能最富有權力的職位。在最高法院去年宣判的特朗普訴合眾國案(Trump v. United States,2024)中,法院進行了識別總統專屬憲法權力範圍的努力:“這些(總統的專屬)職責包括統率美國武裝部隊;對違反美國法律的犯罪行為予以緩刑和赦免;任命駐外公使及領事、最高法院大法官以及合眾國官員(參見第二條第二款)。總統還肩負重要的外交關係責任:締結條約、任命大使、承認外國政府、會見外國領導人、監督國際外交與情報收集,以及處理與恐怖主義、貿易和移民相關的事務(參見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在國內事務上,總統必須‘負責使法律得到忠實執行’(第三條),並對行政分支內眾多部門和機構的行動承擔責任。此外,總統透過向國會提出其認為明智的議案建議,並對國會透過的法案簽署或行使否決權,在立法過程中發揮作用(參見第一條第七款第二項;第二條第三款)”[5]。法院還進一步闡明“一旦確認總統在其專屬許可權範圍內行事,其行使該許可權的自由裁量權便不再受司法審查的進一步約束”[6],司法部應對《外國敵人法》的司法挑戰的主要論點即源於此。根據司法部提出的理解,“法院無權釋出旨在監督總統履行其官方職責的禁令“,“總統根據《外國敵人法》的權力和自由裁量權不是司法審查的適當物件”。[7]
政治問題原則(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
根據最高法院的里程碑式案件貝克訴卡爾案(Baker v. Carr,1962) 中確立的政治問題原則,當出現“憲法上對某一問題明確承諾分配給相應政治部門”或“缺乏司法上可發現和管理的解決標準”時,法院將會認為這一問題屬於政治問題而不適合於司法分支解決。而司法部進一步提出的論點是,總統根據《外國敵人法》確定是否發生了“入侵”或“掠奪性入侵”的情況,本身便屬於外交事務和移民事務這兩項政府部門的職責領域,且缺乏可供法院評判的明確標準,因而是一個不可被司法化的政治問題。
在巡迴上訴法院階段,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的裁判反對了司法部基於憲法第二條的總統權力和政治問題原則所提出的論點,法院指出:“從根本上說,政府犯了一個錯誤,即假設每個涉及外交關係的案件或爭議都超出了司法認知的範圍。”[8]從文字和先例的角度,巡迴上訴法院均認為本案屬於法院可以進行司法審查的範圍。
在去年有關總統豁免權的案件中,最高法院爭議性地宣佈了總統對於行使其核心憲法權力的行為具有絕對司法豁免權,這引發了法律界對最高法院在總統權力邊界問題上所持立場的擔憂。隨著本案進入最高法院,我們將有機會從另一角度審視最高法院對於憲法第二條的理解。
(二)►
《外國敵人法》(Alien Enemies Act)
的適用問題
“入侵”和“侵略性入侵”
本案實體問題上最為核心的焦點在於《外國敵人法》(Alien Enemies Act)的適用問題。正如前文所述,本法在歷史上的三次啟用均發生在1812年美英戰爭和兩次世界大戰期間,因而該法是否能在和平年代適用,構成了爭議焦點。代表被驅逐移民一方的律師向法院提出了有力論點以挑戰特朗普政府援引該法案驅逐委內瑞拉移民的行為:美國並沒有發生足以適用《外國敵人法》的戰爭狀態和“入侵”及“掠奪性入侵”的情況,該法案中對“入侵(invasion)”和“掠奪性入侵(predatory incursion)”的界定僅是指在實際或即將發生的戰爭的背景下的軍事行動。[9]對此,特朗普政府的司法部則針鋒相對地舉出先例和詞典,以支援一種對於“入侵”和“侵略性入侵”更為寬泛的一般理解:“不受歡迎的入侵,尤其是對他人權利的敵對或強迫侵佔”,以及“出於與美國的利益或法律相反的目的進入美國”。[10]
儘管強調文字原初含義和原初公共理解的憲法解釋方法被認為是保守、陳舊的(可能是受到了其最主要的旗手,已故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安東寧·斯卡利亞的影響),但這一次原旨主義站在自由主義者這一邊:在本案上訴到巡迴法院階段,共和黨總統老布什任命的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法官凱倫·亨德森透過對於1798年前後的詞典、語詞的公共使用情況、《外國敵人法》的立法背景、國會辯論記錄及先例等材料的考據,駁回了特朗普政府對“入侵”和“侵略性入侵”採取寬泛解釋的論點。她寫道:“‘入侵’一詞是第五屆國會和1798年的美國公眾所熟知的。這個詞語在人民九年前批准的憲法中迴響。而且在每一個例子中,它都是在軍事意義上使用的……政府針對這一證據提出了什麼?它僅列舉了一本當代詞典,並跳過該術語(仍然)更常見的軍事含義後,選取了排名第三項的用法……‘通常含義…不包括奠基一代普通公民所不知道的秘密或技術含義(哥倫比亞特區訴海勒案)。’”[11]考慮到原旨主義已經成為今天最高法院多位大法官所宣稱採取的解釋立場,這一法律分析對於未來實體訴訟進入最高法院後的影響值得重視。
“外國政府”與移民法
移民一方的律師在《外國敵人法》上提出的第二個和三個論點,則指向了政府援引該法的主體適格問題。根據其書狀中的分析,他們向特朗普政府提出的挑戰在於:案涉的委內瑞拉跨國黑幫“阿拉瓜列車”(Tren de Aragua)並不是《外國敵人法》中明確要求的物件“外國政府或國家”;
且即使認為《外國敵人法》適用,特朗普政府的驅逐行為也繞開了國會制定的《移民和國籍法》(INA)和其他法律保護的程式,這一行為既與國會的立法意圖相違背,也使被驅逐移民缺乏自我救濟的渠道和程式。對此,特朗普政府的司法部則主張,鑑於“阿拉瓜列車”與前阿拉瓜州州長兼副總統埃爾艾薩米和總統馬杜羅等委內瑞拉政府官員之間的密切聯絡,其已深度融入委內瑞拉政府結構,在委內瑞拉發揮著政治實體的作用,這使得其與委內瑞拉政府無法區別開來。而在《移民和國籍法》(INA)的問題上,司法部則主張這一法律程式與基於《外國敵人法》的驅逐程式是並列關係,總統可以自由裁量對於這兩種程式的適用。

(圖片源自網路)
(三)►
正當程式
除了《外國敵人法》本身的適用問題,在兩級法院的訴訟中被反覆提及的主要主張還包括依據憲法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確立的正當程式條款:“未經正當法律程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和民主前進基金會代表五名委內瑞拉移民所提出的救濟請求中明確指出,政府在驅逐計劃既拒絕了移民透過包括《移民和國籍法》(INA)在內的法律程式保護自身權益,又採用了緊迫的計劃從而剝奪了被驅逐者在被驅逐前處理自身事務、尋求救濟的時間,從而違背了正當程式條款的要求。
這一論點亦得到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的肯定,在其協同意見中,米麗特大法官批評了政府的驅逐行為拒絕給予委內瑞拉移民應有的正當程式權利:“在政府的觀點中,僅基於其指控,原告可以立即被驅逐,沒有任何通知、沒有任何聽證會、沒有任何機會——零程式——來證明他們不是該團伙成員,來質疑他們根據法律被驅逐的資格,或要求法律保護,以防止他們被送到一個他們可能遭受酷刑和生命危險的地方。“[12]據此,米麗特大法官作出同意維持下級法院臨時禁令的決定。
分歧之下
4月7日,在分裂的最高法院判決中,白宮似乎佔據上風。儘管特朗普總統第一任期任命的巴雷特大法官選擇與法院中三位自由派大法官站在一起投出反對票,但在首席大法官羅伯茨加入的情況下,法院多數方法官選擇支援白宮要求撤銷臨時禁令的訴請。在未具名的簡短判決中,最高法院指出,委內瑞拉移民所提出的救濟申請屬於人身保護令程式,因而只應在其被拘留地法院提出,哥倫比亞特區法院並非恰當的訴訟地點。
關於臨時禁令合法性的影子裁判(shadow docket)只是新一輪法律戰的開始,最高法院在其判決中並未正面回應雙方在總統權力、《外國敵人法》適用等實體問題上針鋒相對的論點,在後續的實體案件訴訟中,這些問題將再次得到回答。
(一)►
更加艱難的程式之路
一種樂觀的看法可能會主張,最高法院並沒有宣判比賽的最後結果,它只是重申了比賽的規則。似乎最高法院的簡短判決,只是在為即將到來的實體訴訟程式指明道路。但這一看法可能低估了最高法院判決對於委內瑞拉移民的未來訴訟程式上的複雜影響。
最高法院的判決最為核心的法律觀點,即是以不容置疑的口吻確認,委內瑞拉移民對政府援引《外國敵人法》的驅逐行為提出法律挑戰的唯一途徑只能為人身保護令(Habeas)程式,而非依據《行政程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PA)或其他法律。這一判斷帶來的法律後果將在多個層面上對於被驅逐者不利。
首先,如果將被驅逐移民的法律救濟渠道侷限在人身保護令程式上,這將意味著該項救濟的司法管轄權將只能限於移民被拘留地所在地區的法院,具體在本案中,意味著移民們只能將德克薩斯州南部聯邦地區法院作為訴訟的第一站,並將上訴至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如果在司法聲譽和意識形態的光譜上進行對比,不難發現同為巡迴上訴法院,兩者亦有區別: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擁有著更加多元化的、被認為更為自由的意識形態,雖然是司法管轄區最小的法院,卻因其在美國聯邦權力案件中的獨特地位,被譽為最高法院之下最有權力的法院;而管轄德克薩斯州、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上訴案件的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則在另一個意義上聲名卓著,它被司法觀察人士廣泛視為最保守的聯邦上訴法院之一。對於寄希望於司法體系提供權利救濟的移民一方來說,這絕不是一個好訊息。

(圖表,顯示在意識形態光譜上,第五巡迴上訴法院在保守意識形態中排名第二,而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則在自由意識形態中並列第一;
圖片來自:https://news.bloomberglaw.com/us-law-week/supreme-court-eyeing-fifth-circuit-but-too-early-to-decipher-why)
將法律救濟限定在人身保護令程式帶來的第二個不利影響,便是面臨驅逐的移民將不得不在訴訟程式中分散開來、各自為戰。正如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在異議所指出的:將原告的訴求分散至全國各地的個人人身保護令訴訟中,可能使他們面臨嚴重且無法彌補的傷害。這些被拘留者遍佈全國,他們不得不各自尋找律師並自行提起人身保護令訴訟,而非(集體訴訟)阻止總統行政令對所有在移民拘留中的委內瑞拉國民實施[13]。在特朗普政府表現出援引《外國敵人法》進行大規模系統性驅逐行動的政策意圖時,排除依據《行政程式法》進行的整體性審查和救濟,而只個案式地適用人身保護令程式,將會使得司法體系對於特朗普政府驅逐行為的審查受到極大限制。
(二)►
分裂中的共識
在最高法院的分歧裁判之下,九位大法官的亦達成了容易被忽視的共識之音。這意味著當特朗普在其社交媒體平臺上高呼勝利時,他所實際取得的勝利要比他想象中要小一些。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的判決實質上駁回了司法部關於總統行使《外國敵人法》進行驅逐行動可以免受司法審查的結論,在判決中,最高法院指出:儘管根據《外國敵人法》(AEA)進行的司法審查有限,但我們已裁定,依據該法被拘留和驅逐的個人有權就“該法的解釋和合憲性問題”以及其“是否確實為十四歲或以上的敵國僑民”的問題獲得“司法審查“。[14]
其次,判決亦從正當程式角度,肯定了被驅逐移民應當享有正當程式權利:第五修正案賦予外國移民在驅逐程式中享有正當法律程式的權利,這一點已得到公認。……因此,被拘留者有權獲得“與案件性質相適應的”通知和聽證機會[15]。在此基礎上,最高法院對政府依據《外國敵人法》進行的驅逐行為提出了具體要求:根據本命令釋出後,拘留者必須收到通知,告知他們正面臨依據《外國敵人法》的驅逐。通知須在合理時間內以適當方式送達,確保他們在驅逐實施前能向適格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16]
然而,法院達成的脆弱共識不足以平復有關政府驅逐計劃的擔憂。最大的擔憂緣於聯邦政府是否會延續其藐視乃至於對抗法庭的專橫表現。3月15日,當本案在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區法院舉行聽證時,載有移民的飛機便已在政府官員的要求下飛離國境。在得到最高法院撤銷臨時禁令的鼓勵之下,特朗普政府是否有足夠的耐心和誠意遵循法院的指示,在驅逐計劃中切實保障被驅逐者的程式權利?而假若被實施驅逐計劃的移民未及得到應有的救濟和權利,即已被驅逐出境,那麼這些被承諾的權利與救濟是否還能兌現?
正在發生的Abrego Garcia案件也許正在為這種擔憂提供現實的例子:即使最高法院已於4月10日下令要求政府協助其返回境內,這位被美國政府由於“行政錯誤”而驅逐至薩爾瓦多監獄關押的移民至今都未能安全歸來。
結語
在特朗普總統的第二個任期下,美國政壇的混亂正日漸加劇美國社會的撕裂程序。近二百年前,托克維爾曾經觀察到:在美國發生的所有政治問題,或遲或早,終將轉化為司法問題。正如本案中首席政府律師所暗示的,這個案件將如特朗普政府遇到的其他司法挑戰一起,共同塑造我們時代對於總統權力邊界的全新理解。
儘管在最高法院釋出判決後,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和白宮都樂於將判決描述為屬於本方的一場偉大勝利,但是這場訴訟可能並沒有真正的贏家。然而,輸家卻是明確的,那便是那些被美國夢吸引而來,如今卻身陷囹圄、隨時可能遭受驅逐命運的外國移民們。
誠如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在異議意見中發出的嘆息:
作為一個法治之國與法院,我們理應做得更好。
We, as a Nation and a court of law, should be better than this.
【註釋】
[1] See J.G.G. v. Trump, No. 1:25cv766, 2025 U.S. Dist. LEXIS 49645 (D.D.C. Mar. 15, 2025)
[2] See Trump v. J.G.G., No. 24A931, 2025 U.S. LEXIS 1450 (Apr. 7, 2025)
[3] Ibid.
[4] Application (24A931) to vacate the orders issued by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submitted to The Chief Justice at 5, Trump v. J.G.G., No. 24A931, 2025 U.S. LEXIS 1450 (Apr. 7, 2025)
[5] Trump v. United States, 603 U.S. ___ (2024)
[6] Trump v. United States, 603 U.S. ___ (2024)
[7] Ibid.
[8] J.G.G. v. Trump, Nos. 25-5067, 25-5068, 2025 U.S. App. LEXIS 7131 (D.C. Cir. Mar. 26, 2025)
[9] RESPONSE IN OPPOSITION [2106359] to motion for stay pending appeal filed by G.F.F., J.A.V., J.G.G., J.G.O. and W.G.H. in 25-5067, 25-5068, J.G.G. v. Trump, Nos. 25-5067, 25-5068, 2025 U.S. App. LEXIS 7131 (D.C. Cir. Mar. 26, 2025)
[10] MOTION to Vacate , MOTION for Temporary Restraining Order by MADISON SHEAHAN, U.S. IMMIGRATION AND CUSTOMS ENFORCEMENT, MARCO RUBIO, U.S. STATE DEPARTMENT, DONALD J. TRUMP, PAMELA BONDI, KRISTI NOEM,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J.G.G. v. Trump, Nos. 25-5067, 25-5068, 2025 U.S. App. LEXIS 7131 (D.C. Cir. Mar. 26, 2025)
[11] J.G.G. v. Trump, Nos. 25-5067, 25-5068, 2025 U.S. App. LEXIS 7131 (D.C. Cir. Mar. 26, 2025)
[12] J.G.G. v. Trump, Nos. 25-5067, 25-5068, 2025 U.S. App. LEXIS 7131 (D.C. Cir. Mar. 26, 2025)
[13] Sotomayor J., dissenting, Trump v. J.G.G., No. 24A931, 2025 U.S. LEXIS 1450 (Apr. 7, 2025)
[14] Trump v. J.G.G., No. 24A931, 2025 U.S. LEXIS 1450 (Apr. 7, 2025)
[15] Ibid.
[16] Ibi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