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綠卡、公民有何不同?

      上週美國移民執法局逮捕了哥倫畢業大學的學生領袖穆罕默德。Muhammad2023年哥倫比亞大學反對猶太人運動中的學生領袖,是一名巴勒斯坦裔研究生,這場運動主要是反對以色列對巴勒斯坦的迫害和平民屠殺,但是涉及到了哈馬斯恐怖組織,川普上臺後開始倒查清算,抓捕學生、懲罰高校。
      其中有一個值得關注的點就是,逮捕的時候移民執法官員以為他只是個留學生,所以要逮捕後直接遣返,但穆罕默德說他有綠卡並出示了綠卡,當時的移民官一下子就懵了,暫停了執法,然後打電話去核實和請示,最後表示說即使有綠卡也要逮捕,並揚言要吊銷他的綠卡,當著他已經懷孕八個月的美國公民妻子的面,當場逮捕並關進了拘留所。
      美國國務卿盧比奧還公開表示他的行為不是言論自由,而是犯罪,並說美國保留撤回他綠卡的權利。那麼簽證、綠卡和公民到底都有什麼不同待遇呢?
      外國人在美國分兩大類,合法的和非法的。合法的分為三種:臨時非移民身份、永久移民身份和公民身份。其中臨時非移民身份包括旅遊探親考察留學工作等,永久移民身份就是綠卡,公民身份就是入了美國籍拿了美國護照成為了美國人。
      臨時非移民身份,美國的執法機構比如海關、國務院、移民局等可以根據規定直接取消和撤回這個身份,當你沒有了身份護體,則執法局可隨時遣返你,沒有商量和餘地。但是綠卡就不一樣了,因為撤回和取消一個人的綠卡需要經過移民法庭的審理並透過移民法官簽署命令才可以,行政機構不能隨便撤銷,必須走法庭程式,而且最終裁決權在法官,不在政府官員手裡。
      公民自然又是一個level級別,我聽說過一個故事,就是一個綠卡持有者在美國犯了罪,被起訴到了法庭,檢察官和法官面對他的態度和感覺就是:你一個外國人,在我們國家,不老老實實規規矩矩做人,還違反我們的法律和規則,性質惡劣,一定要嚴懲,而且懲罰後還要驅逐出境,我們國家不歡迎你。
      如果換成美國公民,他們就會覺得是自己家人,雖然犯了點錯,但畢竟是自己家人,屬於人民內部矛盾,不屬於敵我矛盾,處理起來也就輕很多,加州盛行的零元購都是美國公民乾的,抓了就放,放了再抓,抓了再放。這就是簽證、綠卡和美國公民待遇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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