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 | 智合研究院
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家律所因未完成委託事項,當事人將它起訴至法院,要求律所退還100萬律師費。經法院判決,律所應退還80餘萬律師費。
判決生效後,律所未執行,律所及負責人被限制高消費。後來,當事人又將律所原、現合夥人共幾十人追加為被執行人。
《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顯示,該律所為普通合夥組織,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部分原合夥人認為,他們退夥前,只是名義上的合夥人,未參加過合夥人會議,也沒有得到分紅。另一個關鍵的問題是,該案中100萬律師費不知去向。
此案暴露出律所內部深層次的合夥人糾紛——資金去向不明、權責分配模糊、實際控制人獨攬大權等問題。這並非孤例,近年來,律所合夥人之間的權責衝突與管理矛盾屢見不鮮。
被拉下水的“名義合夥人”
深究“名義合夥人”產生的根源,既有現實需求與制度的錯位,也暴露出行業監管的滯後性。為滿足司法行政部門對合夥制律所律師數量的硬性要求,催生了“湊人頭”式的合夥機制。
此案中,多名原合夥人聲稱自己僅是“名義合夥人”,既未參與決策,也未獲得分紅,律所實際由個別人掌控。這種現象在中小律所中並不罕見。許多律所為滿足成立條件或擴大規模,吸納律師掛名合夥,但實際決策權仍集中在少數人手中。
這些律所負責人透過協議約定等方式,誘使律師掛名合夥,卻未明確其法律風險。這種潛規則在行業內部心照不宣,當利益分配、權力結構或責任承擔出現裂痕時,合夥人糾紛便可能一觸即發。



“掛名合夥”模式下,名義合夥人既無法行使權利,又需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矛盾由此滋生。然而,若合夥人從未實質參與管理,要求其承擔鉅額債務顯然有失公平,也反映出律所內部權利與義務的錯配。
同時,一人大權獨攬,其他合夥人形同虛設的權力結構下,一旦決策失誤或失信,律所極易陷入癱瘓。缺乏制衡的決策機制不僅加劇內部矛盾,還可能危及律所的存續。
另外,100萬元律師費去向不明。律所負責人聲稱費用已支付給承辦律師,但承辦律師予以否認,且律所未提供任何轉賬憑證。局面陷入羅生門,根源在於律所資金管理混亂。
實踐中,許多中小律所為避稅或操作便利,刻意規避監管,最終引發危機。部分律所存在“公私不分”的問題:律師費直接打入個人賬戶,或用於非業務支出,甚至被挪用。
例如,2021年,有福建律師收取當事人20萬元但未出具收款憑證,也未將款項轉入律所賬戶,受到停止執業6個月的行政處罰。
合夥人退出時責任如何界定,是另一大爭議焦點。律所的原合夥人雖已退夥,但仍可能因歷史債務被追加為被執行人。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但律所是否適用於合夥企業法,在不同的案例中,認定可能不一致。有律師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判例認為律師事務所要適用合夥企業法”。此案例中,這些合夥人最終是否會被追加為被執行人,還要看法院的判斷。
如何解決
律所合夥人糾紛的解決,既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也要行業內部的自律與創新。


強化財務透明與合規管理
案件暴露的掛名合夥人、財務混亂等問題,突顯監管體系的失靈。傳統上以年檢為主的監管模式,難以發現實質性的治理缺陷。這就有必要建立“穿透式”監管機制:一是完善合夥人實質審查制度,透過面談、執業評估等方式確認其真實參與度;二是推行律師事務所財務審計制度,要求年度審計報告公開備查;三是建立執業風險預警系統,對存在大額未決債務的律所重點監控。
當糾紛無法內部化解時,法律途徑成為最終保障。當事人透過申請追加被執行人,迫使律所合夥人直面責任,此舉為類似案件提供了範本。還可核查資金去向,若發現侵佔或挪用,可向公安機關報案或提起民事訴訟。行業監管方面,司法行政機關與律師協會應加強聯動,例如對投訴較多的律所開展專項審計,或建立“黑名單”制度限制失信律所承接業務。
完善合夥人協議:權責利的三維平衡
一份詳盡的合夥協議是預防糾紛的第一道防線。協議應至少涵蓋三方面內容:其一,明確合夥人的權利與義務,包括決策權分配、業務分工及監督機制;其二,規定利潤分配與虧損承擔的具體比例,避免“搭便車”或“背黑鍋”現象;其三,設立退出機制,如退夥條件、債務清算程式及保密義務。此外,協議還需約定爭議解決方式,如強制仲裁或調解,以避免訴訟耗時耗力。
推動行業文化轉型
許多傳統律所依賴“師徒制”或“家長制”維繫運作,但這種文化已難以適應規模化發展的需求。律所需推動文化轉型,樹立契約精神與規則意識。此外,可借鑑國際律所經驗,建立“管理合夥人”職業化制度,選拔具備管理專長而非僅業務能力強的律師擔任領導職務。
職業責任保險體系的建設同樣刻不容緩。當類似的債務危機發生時,保險賠付可為首要清償來源,避免將全部風險轉嫁給合夥人。
結語
這一律所合夥人糾紛,映照出中國律師行業在快速發展中面臨的治理短板。合夥人糾紛的爆發,不僅是個人利益的衝突,更是制度缺位與監管乏力的必然結果。化解此類矛盾,既需完善法律框架與內部協議,也需推動行業文化的深層變革。唯有將“人合”建立在“法治”基礎之上,律師事務所才能在維護客戶權益的同時,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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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吳夢奇Scott
編輯 / 顧文倩Aro
分類 / 原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