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華人透過微信達成協議換匯超過1000多萬人民幣,一個說錢還了,另一個說沒還,還錢的人自稱將裝有70萬加元現金紙袋放在債權人家門口了,但是沒有任何證據,法官不信,法官稱涉及大額款項案中原告與被告雙方的協議只有微信交流,竟然沒有書面檔案來確認協議內容,令人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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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檔案顯示,大多倫多烈治文山市華裔居民S先生申請法院對安省華裔居民C先生作出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判罰238.49萬加元,同時還要再處以30萬加元懲罰性賠償(punitive damages)。法官雖然認為控辯雙方的協議形同“兒戲”,但還是同意了S先生的追討申請。
S稱,在2020年初,C先生一位好友H找到S,詢問是否能為C先生借貸一筆款項。在S同意後雙方商定,由S向C和Z在中國銀行帳戶存入大筆人民幣款項,之後C先生則需在加拿大支付等值的加元,存入S的CIBC銀行帳戶。雙方透過微信確認交易流程,這一交換後來被法官認定為“一種互利的貨幣兌換安排”。
S先生於2020年4月10日、15日、16日、17日、21日、23日(兩次)、26日、27日、5月3日、8日向陳先生的銀行賬戶電匯,共計轉入陳先生的中國銀行賬戶人民幣867.47萬元。
S先生於2020年5月5日、7日、8日、9日(兩次)、12日向Z先生的銀行賬戶存入資金,共計轉入Z先生在中國工商銀行的銀行賬戶人民幣325萬元。S先生共計轉入人民幣1192.47萬元。
按照2020年5月12日的匯率,這筆人民幣約值235.8萬加元。
C先生曾向S先生提供了銀行支票,總額約為100萬加元。雙方均知曉,S先生將按支票上註明的日期存入這些支票。然而,當S先生準備存入第一張支票時,CIBC代表卻告知他賬戶資金不足,無法兌現支票。
2020年5月24日,C先生告知S先生,他曾嘗試向S先生進行12萬元的銀行轉賬,但未成功,並向其保證後續會進行進一步的銀行轉賬。然而,S先生並未收到任何銀行轉賬,也未收到任何替代還款。
S先生多次嘗試聯絡C先生詢問還款情況,但C先生並未回應。同時﹐S先生也沒有Z的聯絡方式。因此始終無法找到對方,也未能將訴狀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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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先生未能償還S先生的債務後,以其位於列治文山的房產作為抵押,申請了鉅額私人抵押貸款。隨後,C先生於2021年4月5日以188.8萬元的價格出售了該房產。根據法官下達的資產凍結令,出售所得淨額209,138.69加元已支付給法院。
法官認為,雙方當初確實達成了一項貨幣兌換協議。C先生聲稱,他曾“親手將裝有70萬加元現金的大紙袋放在S家的門口,其餘款項則以現金方式償還。還說這70萬加元是他透過換匯從他人處換來的,一直放在自己的車內。並說自己車內最多時有100萬加元現金。不過C先生雖聲稱已透過現金方式還款,卻未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
法庭記錄顯示C先生的確曾向S先生支付一筆43萬加元的現金,但S拒絕接受,堅持要求C先生以銀行轉帳的正規方式來還款,而C先生雖然口頭答應,卻始終未履行承諾。法庭考慮到C先生確實向S支付了一筆5萬加元的款項,扣除該數額後,法官裁定S先生應獲得230.8309萬加元。
法官拒絕了S先生要求的30萬加元的懲罰性補償的要求。但是批准了他有權獲得89586.26加元的法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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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canlii.org/en/on/onsc/doc/2025/2025onsc3699/2025onsc3699.html?resultId=ed6fcd1770ca463287190f2a69781926&searchId=2025-07-18T13:07:27:603/5d3542575ad14349b89d8e43267b6b4e&searchUrlHash=AAAAAQAKSnVueHUgQ2hlbgAAAA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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