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一起平常的離婚案,整個審理過程和結果沒有什麼特別之處,也許一名法官一年中要辦無數件類似案件。只因審理是採用線上視訊通話形式進行,恰恰有七分半鐘的庭審內容被髮布在網上。相信大部分網友也和我一樣,前半段看得情緒激動,整個影片看完,卻沉默了。
影片內容大致是這樣的,一個名叫燕東萍的女子和丈夫打離婚官司,焦點是爭奪孩子的撫養權。開庭前的準備階段,打扮得乾淨整潔的女子坐在鏡頭前,大概並沒注意到會被錄下,但見她俏臉生春,轉頭對著鏡頭外嫣然一笑,雖然只是短短一個瞬間,全網還是看到了。
相比另一個鏡頭前的丈夫,則是另一副景象,他淚流滿面,頹廢和沮喪幾乎要溢位螢幕,無奈中更有酸楚。

《掌控情緒》 作者:【日】岡田尊司志紅 版本:北京聯合出版公司 2021年7月
當法官宣佈雙方陳詞時,我們看到的七分半時長影片裡,女子有七分鐘時間火力全開密集輸出。丈夫幾乎插不上話,好不容易開口,馬上被女子打斷,繼續輸出。直到法官都看不下去,出言制止,讓她不要在庭審時吵架,她才稍稍收住。
她說的無非是,丈夫不負責任,不管家庭,缺失父愛,自己辛苦操勞,賺錢養家。
你不得不佩服,燕東萍的口才真的很好,思路清明、邏輯嚴密、表達準確。但凡看了影片前半段,你幾乎都要確定這個丈夫不但窩囊,還是個渣男。
戲劇性轉折出現在後面的二十秒,也就是網友所說的最後“反殺”時刻。經法官干預後,丈夫終於有機會發聲,他在鏡頭前啜泣著說:“北京打工了五年,我錢全部交給你。每個月轉給你八千,難道沒有嗎?”“
奇怪的是,剛才還義正辭嚴,大量輸出的燕東萍沒有反駁,這就奇怪了,這不正是她利用事實證明自己觀點的大好機會嗎?憑她那種得理不饒人的作風,應該乘勝追擊才對啊。
所以大部分網友相信,男方短短的陳述是真的。敢情五年來這四十八萬,寄到她手裡,就變成她的錢,所以她是在用自己的錢養家養孩子。有人形象比喻說,這不就是公司採購要離職,說公司所有東西是自己買的要搬走嗎?
當然也要看到,凡事講證據,從看到的影片裡,還不能確定那位丈夫是否給家裡寄了錢,只是從整個影片看到的人的神態、動作和不經意透露的情緒,基本可以確定那位丈夫沒撒謊。

可那又如何呢,依法判定的結果是,錢、車、房子和孩子的撫養權,都歸了女方;男方爭得的,也只是一個探視權和孩子不會改姓,等於就是淨身出戶了。
丈夫還沉浸在失落中,燕東萍已經掩飾不住迫切之情,詢問法官如果把孩子戶口轉過來的事宜了。
只能說,對法律的判決表示尊重,但我們也不得不談談一些這一離婚案之外的東西,也就是婚姻中的道德。
關於燕東萍的問題,很多博主都分析過了,這裡不再重複,只想說說作為丈夫的男方該如何應對。
由於遇人不淑在一段婚姻中失去了很多,普通人要麼抑鬱,要麼做出極端的事,比如在翟欣欣案中遭敲詐勒索絕望自殺的蘇享茂。
在我看來,當務之急要及時調整心態,既然結果無法改變,那就改變自己。那位丈夫可以透過以下三種方式走出陰影。
首先,暫時放下手頭的事,多做一些自我審思,哪怕外出走動走動也好。思考能幫助你以第三者的角度審視眼前的困境,從一個更寬廣的視野去看待是非。活成什麼樣子,取決於自己,告訴自己,我很重要。
其次,端正認知,告訴自己,我只是離開了一個不值得留戀的人,與其陷在無解的糾紛和衝突中,不如解脫出來,去看看外面更廣闊的天地。那樣的女人,拖得越久,對自己越不利,離開反而是好事。
最後,掌控情緒,絕對不要陷入負面情緒不能自拔。焦慮、疲憊、憤怒、抑鬱特別容易讓人掉進深淵,不妨用到一些方法,透過刻意練習讓情緒保持穩定,這是你應對逆境和糟糕的人的強大武器。
據媒體報道,“索要千萬逼死丈夫”有了進展。翟欣欣被抓後認罪認罰,本案涉嫌敲詐的金額巨大,翟欣欣或將獲刑10年以上。你看,這個世界終究還有公平和正義。

曾經看過一部電影《海邊的曼徹斯特》。男主家庭幸福,一次出門因為忘記關防火栓,導致家中失火,三個孩子葬身火海。
雖然警察說,他不必因此負法律責任,妻子還是離開了,並與他人重組家庭。他也陷在巨大的愧疚、懊悔之中,整天以酒消愁,過著生不如死、渾渾噩噩的日子。
後來,透過與侄子的相處,與前妻的傾心之談,他一點點從沉痛的深淵中走出來。電影最後也沒有告訴我們,男主是否開始了全新的人生,但至少給我們以啟示,即便遭遇不幸,也不等於整個天都塌下來。
脆弱和無助可能是你一生中必定要經歷的一段難捱時光,遇到一些不好的人,也令你意難平。可是隻要相信,只要努力,時間終會磨平一切。
所謂惡人自有惡人磨,與其綁在一段不幸的婚姻中,守著一個心已經不在自己身上的伴侶,不如放開她,也是放開自己。相信那位丈夫,經過一段時間調適,一定會重新走進陽光裡。
生活已經很艱難了,願天下好人,都有好報;願每一個風雨中的奮鬥者,都不被辜負。

《民法典》中確立的居住權制度,在處理離婚案件中的房產分割問題時,展現出獨特價值與深遠影響。這一制度創新為離婚雙方在財產分配上提供了更為靈活與人性化的解決路徑,
以往,在缺乏居住權制度的法律框架下,離婚房產的分割往往側重於所有權的歸屬,容易忽略非所有權方的居住需求,導致矛盾激化。而今,《民法典》透過引入居住權,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靈活約定,既可保留房屋所有權於一方,同時賦予另一方居住權,以此確保雙方都能得到合理的住房保障。
此外,居住權制度還打破了房產所有權必須單一歸屬的傳統觀念,允許透過登記設立居住權,實現房產權益的多元化配置。這種制度安排不僅符合現代家庭財產關係的複雜性,也體現了法律對個體居住權益的尊重與保護。在共同共有的房產處理上,《民法典》強調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這一原則同樣適用於夫妻共同房產,要求離婚雙方在分割時兼顧所有權與居住權的公平分配,以減少爭議。
因此,《民法典》居住權制度在離婚房產分割中的應用,不僅豐富了法律手段,提升了司法實踐的靈活性,更在保障離婚雙方住房權益、促進家庭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具體操作中,法官和當事人應充分理解並運用這一制度,結合案件實際,做出既符合法律精神又體現人文關懷的判決或協議,確保離婚房產分割的公平、合理與有效。

【資料來源】張錫娟《從婚姻保護視角探討<民法典>居住權制度的完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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