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丨鄧新華
抖音封了張蘭、汪小菲母子的賬號,我看到很多人叫好,說,對“違反公序良俗”的號就應該封。
據說,大S死後,張蘭、汪小菲母子繼續炒作死人,“發死人財”。作為一個熱愛八卦的人,我還真想知道這兩母子又說了啥,可是這些評論者也不給我透露,這作風真的很不好。希望他們在新的一年能夠端正態度,認真八卦。
甚至還有評論者說:“張蘭的美顏用得太過了,早就該封了。”

我首先反對他們的觀點——“違反公序良俗就該封”。
我認為,該不該封,應該由產權所有人來決定。平臺認為該封,就可以封,沒有違反公序良俗也可以封。我有好多篇文章,沒有違反任何公序良俗,還不是被平臺給刪掉了,但我不會責怪平臺。要責怪的是,用行政手段管制平臺,要求平臺封什麼或者不封什麼。
也就是說,你支援平臺封張蘭、汪小菲母子,真正該支援的是平臺產權所有人的權利,而不是支援“違反公序良俗就該封”。
如果你支援“違反公序良俗就該封”,那麼,哪天你被以這個理由封了,又如何?
有一點,平臺雖然可以想封誰就封誰,但也必須遵守契約。使用者註冊的時候,都有註冊須知,這就是使用者和平臺之間的契約。
如果契約中,平臺說了,它愛封誰就封誰,不需要標準,這是它的權利,這要支援。你不同意這個契約,不註冊就是了。
如果契約中,還說了封的標準,那就應該對所有人適用同樣的標準。
這個問題在幾年前川普跟臉書的糾紛中,我就說過了。
臉書以這個理由封川普,那麼,是不是也以同樣的理由封其他人?如果沒有,那就是平臺的錯誤。
因為,對同樣的合同文字,必須做同樣的理解。
比如,你向我和張三買貨,在合同中約定,三天內交貨。在三天內,我和張三同時交貨,你卻說我違約了,張三沒有違約。你說:“我跟張三的一天是指24小時,而我跟你的一天是指12小時,所以你超過約定時間了。”這種,很顯然違約的是你。
具體到張蘭、汪小菲事件,我倒覺得,平臺在之前就沒封這兩母子,現在才封,也是有雙標的嫌疑了。至於平臺是現在做得對,還是以前做得對,這我沒有進一步研究。
有人說,張蘭、汪小菲母子以前“違反公序良俗”,平臺已經忍了,現在發死人財,支援平臺果斷行動。
對這種觀點,我的看法是,這得看雙方契約裡有沒有相關規定,不要憑感覺。我也沒有去研究平臺的規定,就不評論封得對不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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