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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國家考試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上已有明確規定,但對於域外機構組織的考試試題,如雅思考試、托福考試等,相關法律適用尚不明確。對於此類考試中試題洩露問題,應當如何定性,如何量刑?
4月23日,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2024年上海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記者注意到,其中就披露了一起與物流公司人員相互勾結,盜取雅思考試試題案件,法院給出判決認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10人勾結盜取雅思試題牟利考前一晚發答案給學員
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徐某文聯合崔某東、鄒某、辜某等人為了牟取暴利,勾結負責運送雅思試題的物流公司內部人員丁某傑、周某,提前在考前將密封的試卷箱從物流網點秘密“拿走”。
為了掩人耳目,李某明關閉監控,製造出“無跡可尋”的假象。隨後,一行人將試卷箱運至臨時租賃的民宿,拆封箱袋,拍照、摘抄內容,再重新偽造密封,悄無聲息地將試卷送回網點。
拿到試題後,辜某負責製作標準答案,安排崔某東等人僱傭寫手針對作文題目撰寫“範文”,其餘幾人單獨或透過被告人徐某、劉某、梁某理等在全國各地招募考生,開設考前面授培訓班並收取費用。每到考試前一晚,將提前準備好的當次雅思試題及答案發放給學員,讓學員閉門背誦。
經審計,徐某文、崔某東、鄒某參與場次涉及非法經營數額為1589萬餘元,辜某參與場次涉及非法經營數額為1547萬餘元。徐某、劉某、梁某理參與場次涉及的面授培訓費用分別為140餘萬元、150餘萬元、600餘萬元,上述三人的獲利分別為125萬餘元、42萬餘元、6萬餘元。
而竊取試卷的物流人員丁某傑、李某明竊取試卷相關場次涉及面授培訓費用1300餘萬元,周某竊取試卷相關場次涉及面授培訓費用200餘萬元。丁某傑收取徐某文給付款項130萬元,並將其中的54萬餘元支付給梁某理,周某收取給付款項32萬元。
法院:侵犯著作權罪,而非商業秘密罪
我國刑法針對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明確了相應罪名,但對於域外機構組織的考試,如雅思考試、托福考試等並不適用。
上海法院認為,竊取域外考試試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在刑法定性上存在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域外考試試題因符合商業秘密的非公知性、保密性和價值性特徵,故應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有觀點認為域外考試並無明顯的商業屬性,不符合商業秘密的價值性特徵,但考試試題凝結了編寫人員的個性化選擇和編排,應以侵犯著作權罪加以保護;另有觀點認為此類行為均不符合上述兩個罪名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徐某文等10人以營利為目的,非法獲取雅思試題,並將其複製成面授材料,組織考前培訓班發給考生。法院判定其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遂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文有期徒刑3年半,並處罰款240萬元;判處被告人崔某東、鄒某、辜某有期徒刑3年,其他被告人也被判有期徒刑2年半至1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相應罰金。一審判決後,徐某文、崔某東、辜某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雅思考試每場次試題包含編寫人員對文字內容題目形式等的個性化表達,在選擇和編排上具有獨創性,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被告人徐某文等在考試前透過拍照、摘抄等手段非法獲得雅思原題,並印製面授材料發放給參加面授培訓的考生進行閉門背誦,其中面授材料包含的聽力、閱讀、作文題目與試卷考題內容基本一致,僅未附閱讀文章,應當認定與權利人的雅思試題構成實質性相似,前述行為構成複製發行行為,且違法所得數額及非法經營數額均巨大,依法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法院同時指出,雅思考試作為域外考試,權利人的組織行為不應視為市場經營行為,因此不適用侵犯商業秘密罪。最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高院認為,該案透過對域外雅思考試試題是否符合商業秘密要件、是否構成作品以及是否應當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評價等角度出發作出具體分析,為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
文章來源: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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