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結婚移民獲得的綠卡,竟然不能申請新配偶?除非….

能尋得良人度過餘生,並透過與美國公民或者綠卡持有人結婚獲得綠卡,是一件兩全其美的事情。常見的結婚移民獲得綠卡的類別有以下幾種:
1)CR1:與美國公民結婚未滿兩年獲得的兩年臨時綠卡;
2)IR1:與美國公民結婚已滿兩年獲得的十年永久綠卡;
3)F2A:與美國綠卡持有者結婚獲得的綠卡;
4)K-1簽證:美國公民可以為外國未婚妻或未婚夫申請K-1簽證,持有K-1簽證的未婚夫妻可進入美國,並需在入境後的90天內結婚,之後可以申請調整身份獲得兩年臨時綠卡;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並不是所有的婚姻都能夠“執子之手,與子偕老”。如果在婚後發生婚變,並在不久後又再次步入婚姻殿堂,那透過上一段婚姻拿到的綠卡持有人,是不具備為新配偶申請婚姻綠卡的資格的。

除非綠卡持有人能滿足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才能為新配偶遞交I-130移民申請:
1)綠卡持有人已經成為美國公民;
2)綠卡持有人持有綠卡已經滿5年;
3)綠卡持有人能證明上一段婚姻是真實的:

4)綠卡持有人的婚姻是因為喪偶而終止。

根據移民法5年規則,如果是透過與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結婚獲得的綠卡,在獲得綠卡的5年內為其新的配偶遞交I-130婚姻綠卡申請是非常有難度的。

如果綠卡持有人要在5年內為新配偶遞交I-130婚姻綠卡申請,申請人不僅要證實與新配偶婚姻的真實性,還需要向移民局提交一系列“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申請人的上一段婚姻並不是為了獲得綠卡而建立。並且,申請人應準備好應對和滿足移民局官員對此案件採取高度質疑的審理標準和要求。
如果在5年內遞交了I-130的申請,申請人應該提供哪些檔案作為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上一段婚姻並非出於要獲得綠卡為目的而建立的呢?
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則,能夠證明婚姻真實性質的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檔案:
1)顯示財產共同所有權的檔案(如房產、車等);
2)聯名租約或顯示共同居住地的檔案;
3)聯名的銀行賬戶、股票賬戶或者保險等;
4)雙方共同孩子的出生證明;
5)來自家人或朋友的第三方證詞,證明夫妻關係的真實性質;
6)以及其它能夠證明雙方婚姻真實性的檔案;

移民申請是非常複雜而且涉及專業知識比較多的領域,一步錯就會步步錯。在實際申請中如何去證明兩段婚姻的真實性是極其複雜的,再加上美國移民法中對於騙婚或者不真實的婚姻都有著極為嚴格的管制,一經查出婚姻造假,無論是申請人或是受益人都將面臨嚴重的懲罰。

如果您在移民申請過程中遇到類似的問題,歡迎諮詢僑梁出國團隊,我們會竭盡全力為您的移民申請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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