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一則訊息非常火熱,說的是一個男人買了一條小奶狗後又想退掉,攤主因為狗沒有問題不肯退,這男的一氣之下把小狗連摔兩次,當著眾人的面摔死了。
因為爭吵時已經引起了他人圍觀,就有人開始拍攝影片,所以摔狗的過程很清晰地記錄了下來,並且發到網上,引發了大量譴責。

有人直接問“把這個人摔死能不能也不負法律責任”,這麼激烈的言論都獲得了6百多個點贊。

各路媒體紛紛出動,電話打給派出所、街道、社群,12345,有的不清楚此事,有的回答“已介入處理、已通知相關部門去處理”。

怎麼處理呢,我國是法治社會,當然只能是依法處理。所以又有記者問了律師,有個梁律師回答,“他當街把狗摔死是違法的,第一呢,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故意傷害動物、虐待動物,以及以殘忍的手段殺害動物的行為,都構成違法行為”。

可是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全文裡面搜尋“動物”二字,只出現了三次,就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為什麼該男子一氣之下,是當著眾人的面摔死小狗,而不是當眾毆打攤主,也不是當眾脫褲子,應該也是知道打人或者暴露身體是有法律後果的,而摔狗不要緊,法不禁止即可為。何況攤主以及圍觀者與他都是平等主體,更沒有權力干涉他的行為。
看我國的社會新聞,常有一種事件主角嬰兒化或者動物化的感覺,就是主角可以依天性行事,看不到多少社會規則在約束其行為的痕跡。不要說在場的其他人都是平等主體,就算是在執法部門面前也是一樣。
比如說佔道經營,城管依法制止,於是將西瓜一個個砸爛在大街上,城管隊員即使站在面前,也對其行為不構成任何影響,還可以揚長而去。摔狗有大量的愛狗人士齊聲譴責,可想找愛瓜人士就難了,環衛工人面對一地狼藉欲哭無淚,也沒有愛環衛工人士亮劍發聲。
再比如電動車、摩托車超標的、無牌的、無視交通法規的,對公共安全和他人利益形成嚴重威脅的,交警依法要扣車那可不行,一怒之下當街砸車,這是沒辦法車身太重,不然也得像狗一樣高高掄起來砸向地面,或者砸向交警。
砸車的破壞力還相對有限,當著交警的面燒車的都不稀奇,下面三個燒車的例子來自三個不同省份,真的是萬類霜天競自由。






再還有,自己違法被查處,竟然氣得拿出一盒釘子,當著交警的面撒在高架橋路面上。以上種種行為,哪裡還把人當警察看呢



城管和交警管理的行為都是有明確法律法規約束的,當事人尚且能夠天馬行空,何況法律沒有規定“摔死自己的狗”算什麼行為。記者們想當然地把電話打給派出所,無非是想警察把這個人怎麼樣,但是當警察依法都不能把人怎麼樣的時候,卻又不見記者們多麼關心了。


不要說目前動物這塊沒有立法,就算在愛狗人士推動下真的通過了,但短時間內也難有改觀,因為很難找到像愛狗一樣愛公共秩序、愛社會規則、愛執法部門的人士。一旦法律強硬那麼一下,大家又像心疼死狗一樣,心疼起這些嬌嫩的嬰兒了吧。